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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庭》“黄昏恋”启示: 切莫在一声声“乖乖”中沦陷 | 法眼看剧

点击次数:140 新闻动态 发布日期:2026-04-30 01:16:31
《家事法庭》自播出后火爆全网,引发热议。其中,钱桂香与小她二十三岁的男友何秀光的“黄昏恋”更是成为焦点。何秀光入住后,怂恿其起诉子女撤销六套房产赠与。法庭上,钱桂香面对何秀光慷慨激昂的“真爱告白”,听着他一声声亲昵的“乖乖”呼唤,逐渐沦陷。

《家事法庭》自播出后火爆全网,引发热议。其中,钱桂香与小她二十三岁的男友何秀光的“黄昏恋”更是成为焦点。何秀光入住后,怂恿其起诉子女撤销六套房产赠与。法庭上,钱桂香面对何秀光慷慨激昂的“真爱告白”,听着他一声声亲昵的“乖乖”呼唤,逐渐沦陷。面对极力反对的子女,钱桂香以死相胁,这场家庭矛盾背后,折射出涉老婚恋与财产权益保护的现实命题。

赠与房产并非“想撤就撤”

何秀光谴责钱桂香子女阻挠母亲婚姻系不孝,鼓吹钱桂香可任意撤销对子女的房产赠与,实则是对法律的片面解读。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享有自主管理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可以自由决定将财产赠与何人,但撤销赠与也有明确的法定边界。

我国《民法典》对赠与行为规定了两种撤销权:一是任意撤销权,仅适用于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的情形,但经过公证的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二是法定撤销权,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时可行使,且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例如北京高院曾发布过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张某将唯一房产赠与女儿秦某,约定女儿需保障其永久居住权并履行赡养义务,不料秦某过户后将房屋出售,面临无房可住的张某在案涉房屋被变更登记前及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异议登记。法院最终认定秦某违反赠与所附义务,判决撤销赠与合同,秦某协助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

也就是说,赠与行为完成且符合法定条件后,便产生效力,若钱桂香已完成六套房产赠与过户,且子女并未侵害赠与人“老有所养”的权益,钱桂香便无权撤销赠与,何秀光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

“黄昏恋”同居中的风险

何秀光以“真爱”为名与钱桂香共同生活,二人形成的非婚同居关系,本身就潜藏着不小的法律风险。现实中,非婚同居、搭伴养老是部分空巢老人选择的陪伴方式,亦存在诸多财产权益风险。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应限于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而在同居关系中,当事人无论在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上均具有独立性,若未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双方无法定的继承权及扶养义务。

一般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双方在情感、经济等方面的联系较为紧密,可能存在共同出资购置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并获得收益等情况。对于这部分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则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这意味着,同居关系一旦破裂,极易因财产混同引发纠纷。一方若主张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然而,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支配、管理财产时,往往不会保留单据或凭证,当事人难以证明相关财产的具体出资情况或投资资金的来源等,将会面临败诉风险。

警惕“黄昏恋”变“黄昏骗”

剧中,何秀光不仅与钱桂香交往,还与另一名女士关系暧昧。被揭穿后,钱桂香却仍深信二人是“真爱”。这一幕令人揪心:当“黄昏恋”遭遇情感骗子,老年人如何才能守住“钱袋子”?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恋爱、结婚为幌子,虚构事实骗取老年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老人可报警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追回财物;若因受欺诈作出财产处分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撤销,维护自身权益。但法律救济多为事后弥补,提前防范才是关键。

对于老年人而言,追求爱情与陪伴本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需保持理性,切勿轻易赠与大额财产、过户房产,必要时可对财产处分进行公证,或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归属。对于子女而言,不可简单粗暴“棒打鸳鸯”、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更应重视老人的精神需求,多陪伴、多沟通,及时帮助老人识别情感骗局。

剧中,案件审理到最后,合议庭经审慎评议,提出调解方案:钱桂香和何秀光搬至子女经营的场所居住。这一方案的巧妙之处在于,既尊重了钱桂香的自主意愿,又方便子女照看,同时能够监督何秀光诱骗母亲财产的行为,以更加温和、体面的方式守护住了老人的权益,为这场危机按下了“暂停键”。

这一调解方案,恰是家事审判智慧的生动体现——法律从不反对老年人追求情感慰藉,反对的只是以情感为名的恶意侵占。守护真情与财产,让老年人不仅“老有所安”,更能“老有所爱”。

供稿:北京昌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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